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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突发的社会现象,所反应出来的社会事件曾经一度让人们措手不及。正如言论自由与隐私权本身就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一样,信息公开与封蔽之间的博弈一直以来也从未停止过。根据分析现有的一些“人肉搜索”的代表性事件,我们会发现“人肉搜索”以一种亦正亦邪的形式出现,在正义之器或是网络暴力之间游离不定。在某些事件中其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不容否定,但在另外一些事件中却沦落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一种手段。所以,当隐私权遭遇“人肉搜索”之时,首先应当明确言论自由和隐私权在宪法框架内的内容和边界,以及在网络环境下的具体行使过程中的方式和特点,我们在表明对言论自由价值的高度重视和捍卫其自由行使的决心的同时,也必须对隐私权进行相关的保护。随着隐私观念的不断发展,隐私权也不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权利,权利主体对自己隐私在新环境下的支配程度在大大增加,权利主体可以以一种更加积极方式控制和利用自身的资讯资源。但是人们一方面在极力寻求法律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希望自己以及与自己有关的情况被他人过分关注,以此来保护个人私生活的安宁的同时,另一方面又要求法律能保护其言论自由的有效行使,以了解自己想要知道的信息和资料,和满足自己的社会参与心理和好奇心理。法律若强调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则必须对言论自由作出适当的限制;若侧重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则必须容忍某些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从宪法的角度上来讲,“人肉搜索”涉及到言论自由的有效行使、合理运用和限制,以及言论自由的滥用对隐私权的侵犯等问题。在民主社会里,表达自由是个体自我实现的前提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基础,政府在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时候需要避免对言论自由权利行使的伤及和损害信息的自由流动。而隐私权所需要尊重的是个人的尊严与自由,保障个人对自己的私人事物的决定和控制。所以在保护和平衡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时候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和制定科学的措施来应对政府行政干预的限制,从而达到对二者平衡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