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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保障基本权利的一种手段,而诉权约定制度是权利人对于该种保障手段的一种让渡。一般情况而言,在让渡基本权利的同时诉权也将相应的让渡,然而一些许可制度却打破了这一规则,在知识产权的许可过程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知识产权的许可模式分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这三类,这三类许可中对于诉权的划分各有不同,然而法律规定的诉权划分有时候并不能满足商业的需求,于是诉权约定便在此基础上形成。诉权约定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随着这种处分方式的广泛应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诉权约定制度具备重要的价值。在对知识产权诉权约定的过程中,诉权约定主体的认定,诉权约定的内容以及诉权约定的救济方式是诉权约定制度的核心问题。在对诉权约定主体的确定上,应当充分考虑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在诉权约定内容的论证中,应该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这三个角度加以论证。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许可合同的不同类型,根据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这三类不同许可合同的特点,分别进行论述。最后,在诉权约定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到诉权约定的救济方式,对诉权约定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加以限制。只有充分考虑这三项关键因素,才能保证诉权约定制度的完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