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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没有全面系统的立法,虽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中针对被盗机动车、分期付款以及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情形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处理作了解释。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他更多情形下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导致了法制不统一。本文从理论和实务的视角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理念、进路和立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概述。本章阐述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概念、特征及认定标准。第二章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类型化研究,本章深入而系统地研究了分期付款、出借和出租、融资租赁、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相分离、雇佣关系、机动车修理、出质、保管、承包期间、挂靠、擅自驾驶、盗窃驾驶、好意同乘以及其他情形下如何具体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及理由。第三章为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本章分析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缺陷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理念和进路。理念包括坚持利益衡量理念、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机制理念及引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理念;进路包括完善立法、司法解释及指导案例制度和发挥司法指导意见的作用,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制度的十三条立法建议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