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过对明清时期医业法律制度的分析,本文认为其时除国家律令明确规定的医药制度外,在民间医药救助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习惯法以及民间的慈善组织。尤其是明清时期蓬勃的善会、善堂,几乎占据着整个民间医业活动的中心,影响着明清民间医业的进步和发展。 明清时期,地方上设立惠民药局等医疗组织,兴建社会福利性组织如宗族救济、乡绅善举等,对平民进行医药救助;并在地方上开办医学教育机构促使医业的发展。但由于阶级意识的存在,皇室和平民阶层在医药保障方面恰恰是与它们所占比人数成反比的。为了保障平民也能够获得医药救助,除正式的医疗机构外,一些民间慈善组织开始参与到民间医业救助中来。明清时期由皇帝颁布诏令对民间医业习惯予以认可,由此上升为习惯法。至此,民间医业习惯法开始确立,如为防抑疫病而进行的“颁医济民”、“掩埋骸骨”等系列措施。 明清时期,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早在我国古代就已萌芽的民间慈善组织在此时形成规模,并在江南地区开始发展壮大,形成我国慈善活动开展的主力军,重要的是此时的慈善组织也成为民间医业救助的主要来源,促使民间医业蔚然一新。晚晴以前,我国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时期,资本主义虽然萌芽,但是对传统农业社会的冲击力不大,还不足以影响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所以鸦片战争以前民间慈善救助数量、规模虽然较小,但是可满足需求。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人口向城市转移,并推动传统手工业和商业向资本主义转变。大量的失业人口涌入城市,传统的慈善救助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传统的救助思想和救助模式开始发生变化。 晚晴时期,政府在疾病的救助方面开始实行“教养并重”,新的慈善救助思想的传入改变了传统的以“养”为主的救助模式。地方上一些有识之士,主要的是乡绅力量,在新的慈善救助和医药救济方面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随着西方传教士的到来和新思想的传播,西方基督教中“爱人如己”的慈爱思想成为慈善组织再度活跃的源动力。自此,晚晴时期的民间医业进入新一轮的发展,依赖于民间慈善活动而勃兴。 文化的连续性和继承性要求我们不能割裂历史,不能片面的只以目前社会的发展讨论我国现代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医疗制度改革合适与否。势必要借鉴历史的经验,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发展指引方向,促使现代医疗事业合理合法发展。论文将从明清时期医业为切入点,主要论述这个时期民间医业在国家法和习惯法的互动中良性运作过程,以对现代社会所起到的重要影响。理论上的研究不会止步,在国内外对医疗事业研究不断进步深化的同时,对明清时期民间医业的发展研究也一定会更加深入和具体。 文章以对我国明清时期医业法律制度的梳理为基础,展示出民间医业和慈善活动的紧密联系;并参照历史分期法,将明清时期医业法律制度具体化,在中央集权背景下考察民间医业的兴起和发展。经过对比和思考,以历史与文化分析为基础,总结整个明清时期医业立法的特点,努力探寻其历史成因,发觉背后的社会政治环境制度,探讨对现代医疗事业的启迪,力求能够发现并提出符合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促进医业制度改革,缓和医患纠纷问题,完善现代的医疗法制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