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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刑事案件尤其是伤害类的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危险程度较低的行为(既可以是言语刺激行为也可以是肢体行为),如果该行为作用于非特殊体质人通常不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但由于被害人具有某种特殊体质,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特殊体质相结合发生了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在该种情况下,问题接踵而至:因果关系认定方面,究竟如何判断被告人的这种危险程度较低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是否受被害人特殊体质的影响,所产生的被害人受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该不该归咎于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的甄别方面,该如何区分该类案件是出于行为人何种罪过,是故意、过失还是无罪过?如果认定了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某种犯罪,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刑罚的裁量有无影响,存在多大程度的影响?由于对上述问题的判断和认识上存在分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存在着此罪与彼罪、有罪与无罪以及量刑的不统一的现象。因此,对以上问题进行慎重思酌,有利于公正解决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司法认定问题。本文将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部分典型的与被害人特殊体质有关的司法案例,结合案例分析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司法裁判同案异判现象的根源,并试图从定罪和刑罚裁量两个方面来解决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司法裁判之困惑问题。定罪方面,本文尝试着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甄别方面以及实行行为的暴力程度分析方面对定罪问题进行解惑:首先运用条件理论、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和客观归责理论对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分析认定;其次,通过客观行为来反溯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注意区分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因素,注重审查过失内容中的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并运用“修正的客观说”来判断预见能力,以此来甄别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第三,以被告人的实行行为暴力程度为切入点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的归责问题及主观恶性问题进行分析。刑罚裁量方面,视特殊体质对量刑的影响程度大小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决定是否将被害人特殊体质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此争取做到对被害人特殊体质案件中的被告人公正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