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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同时,作为权力制约的一项重要制度,科学设置侦查监督制度能够在保障侦查权的正常行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现阶段,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设置不够科学和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监督疲软、流于形式等问题。为了夯实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我们需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比较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侦查监督机制,在分析我国现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提出建议,以实现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有益作用的提升,促进司法程序的最优运行。文章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研究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范围和基本内容入手,对研究涉及的基础问题进行阐述,梳理学界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争议,对各学说进行介绍,进而引入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评价与作用分析。笔者期望通过对域外侦查监督制度的介绍,将我国与域外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进行对比,找出域外侦查监督制度的优点及给予我国的启示。在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基础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运行现状展开分析。主要围绕我国现阶段侦查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展开论述。通过对现有法律规定的分析,从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能出发,对立法规定进行介绍。结合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围绕检察机关上述三项职能分别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有监督信息来源有限、范围狭窄、监督落后等问题。发现问题和对问题进行分析可以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完善措施。一项制度的完善要遵循相应的原则,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要遵循权力制衡、人权保障和全面监督的原则。在三项原则的指引下,针对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在文章的最后提出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的建议,希望对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