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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二十一世纪以来人类伟大的发明之一,它在为人类生活提供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人工智能在近年来的各大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多项成果。《阳光失了玻璃窗》是北京联合出版社出版的诗集,此诗集被评为100%由人工智能传作的作品,在网上被疯狂流传。出自这部诗集的诗句已经与人类作品难以区分甚至超过人类作品。该诗集出版后,诗人“小冰”创作的作品屡次被抄袭,无法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关于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一直是业内争论不休的热点,免不了产生法律纠纷与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不具有可版权性,其创作的内容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有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可版权性,其创作的内容具有独创性。本文首先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和类型进行论述,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划分为机械生成的第一类人工智能创作物和深度思考的第二类人工智能创作物,以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着重从第二类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角度分析其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然后对人工智能的可版权性进行分析,而确定人工智能可版权性的前提在于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的判定标准主要从“独”和“创”两部分构成要件来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它构成作品并获得版权保护;紧接着分析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认定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地位不定和著作权归属不明两大问题。学界对此归属问题产生较大争议。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如果不属于人工智能本身那么著作权归属于谁?是设计者、所有者还是投资者?从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国外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立法进展,主要对以日本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以美国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保护现状进行阐述,得到启示,进一步探讨我国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保护建议。包括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具有独创性,满足独立完成创作与独特的思想表达两个条件,应被定义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加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制度构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作者的权利认定,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其创作物著作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围绕当前“著作权法”开展,以邻接权模式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进行保护,促进作品的传播与保护传播者的利益;将人工智能版权保护限定为财产权利,并对保护期限进行设计,将保护期限缩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