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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一种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可谓“小罪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占罪的发生越来越多,侵占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但刑法对侵占罪的立法却不尽完善。本文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从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刑罚规定及其诉讼形式上的缺憾,阐明作者完善侵占罪立法的四条建议:根据犯罪对象细化侵占罪的罪名;明确将单位犯罪列为侵占罪的主体;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修改告诉才处理制度。以期待侵占罪立法的日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