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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推进,必然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但是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突出了国家征地的强制性而忽视了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了被征地农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分”,引起群众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通过立法重构我国征地制度,对于保护耕地资源,保证粮食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在深入分析征地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公益目的界定模糊;征地补偿标准低、范围窄,使用管理混乱;安置方式不合理;征地程序不完善;征地权的滥用和违法操作;缺乏土地纠纷的裁决救济制度等。必然会导致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浪费耕地资源、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严重后果。其原因主要有思想观念落后;立法不健全,存在立法空白;土地产权制度不完善以及征地监督制度缺乏等。要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法》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新型征地制度。征地立法要确立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应当坚持珍惜和保护耕地,既保障国家建设需要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市场配制土地资源等基本原则。征地立法首先要区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公益用地实行土地征收制度,而非公益用地则要进行土地征购。公益用地根据是否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可以分为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进行土地征收,对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临时用地要实行土地征用制度。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对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保证土地征收的程序公正。土地征用和土地征购要通过规定它们的适用条件、补偿标准和程序进行立法构建。要保证《征地法》的顺利实施,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法律,完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监督制度,加强对征地目的合法性审查和征地审批,有效监督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等;通过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主体、明确所有权归属、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措施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完善征地安置制度,确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立征地纠纷的裁决救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