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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的立法过程本质上是法律调控破产公共政策输入和输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域外效力视角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捆绑在一起的调控方式扭曲了跨国破产立法的本质,已经不能满足各国希望增强跨国破产合作的需求。而国际私法视角将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拆分的做法,能有效地弥补域外效力视角的缺陷和不足,符合跨国破产立法的本质,因而获得西方主要国家的青睐。因此,本文主张,我国理论界研究跨国破产法律问题时,应抛弃域外效力视角,转而采取国际私法视角。在此视角下,管辖权被作为一项单独的手段对破产公共政策的输入和输出进行调控。通过按照管辖权性质区分主次破产程序、对管辖权自我限制、给予外国主破产程序优于本国破产程序的地位以及鼓励外国破产程序与本国破产程序互相协助等方法,能有效缓解因管辖权而引起的跨国破产冲突,更加灵活地实现跨国破产合作。此外,国际私法上的分割论使法律适用调控破产公共政策的输入和输出成为可能,而以破产法对实体法律关系施加之不同影响作为标准的分割方法,将这种可能转化为现实。据此,破产撤销权、破产抵销权和破产别除权都可通过冲突规则的指引,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外国法律,从而实现本国破产公共政策和外国破产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