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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开发商品房占用农村与城市交界农民的土地,政府征收行为带来了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土地被征收后带来的征收补偿款如何进行分配,失地农民如何安置成为农民对切身利益最关心的问题。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近年来纠纷不断、乱象丛生,土地是农民的生存的根本,生活的基础,失地农民的利益如何去保护就具体体现在征收后的土地补偿款怎么去分,怎么分才合理,能够公平地保障基本生活,又能做到合理保护特殊主体的利益。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研究,多在于政策理论方面,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必须要明确的一个前提就是农村成员资格问题的解决,可以说这是审理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先决问题和基础。而对于这个问题,理论上、实践中都存在不一样的标准,法律又没有明确性规定。实践生活中,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某些利益的驱使下,随意地将成员解释为集体的除权主体,以此为由剥夺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进而让农民得不到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所以解决农村集体成员资格问题,是农民诉诸法院要先进行认定的问题,从而有效地去解决失地补偿纠纷。但就认定上,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认定的标准和依据不统一,甚至于有些地方的法院以此事项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的自治范围为由不受理。因此,导致了许多地方的失地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生存和生活失去保证。这些问题引发了思考,究竟法院该不该受理,到底属不属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范围,成员资格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法院该以什么标准进行认定。只有解决好资格认定问题,才能遏制实践中产生的严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纠纷和乱象,失地农民的补偿款才能得到合理有效地分配,对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建设和谐新农村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几个典型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选取了四个典型案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阐述分析。这四个案件均经过两次审理,审理过程法官观点存在不同,两次案件结果也存在差异,具有一定代表性。综合四个案例来看,体现出的共性问题是:第一,法院具不具有受理条件,如果有,法院应该根据什么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认定依据问题;第二,具体的认定标准有哪些,采取一种还是多种标准来认定,哪种认定的标准更合理;第三,涉及特殊主体的认定问题又该采取什么标准来进行认定。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案件基本情况。总结四个较为典型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例,对这四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审理结果进行归纳,找出案例中的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特殊主体认定标准不统一。第二章:法理分析。结合这四个典型案例,从理论层面对总结出来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具体分为: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农转非”是否能作为认定不具有成员资格的唯一标准;特殊身份能否成为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所应当考虑的问题。第三章:提出建议。从不同标准类型的案件比较中,归纳总结提出建议,提出立法建议和实践中的一些建议,以期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类型案件提供帮助。特别是对一些特殊人员,如出嫁女、空挂户等成员资格的认定。从实践角度,提出对此类案件解决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