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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为一先进、尖端的服务业,其经营的最大特色是透过“乘数理论”,吸收大众存款来创造信用,所以它的杠杆作用特别高,安全性与公平性亦需大于其它企业,因此为维护金融秩序、交易安全与保障社会大众利益,金融监管制度之建立遂因孕而生。2004年年7月1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金管会)正式设立,由该组织下辖之银行局、证券期货局及保险局掌理监管业务,使得金融监管功能由机构别向功能别转换,用以实践金融监管一元化的目标;大陆原本实施金融监管一元化,人民银行是唯一监管机关,自1998年6月开始,大陆金融业正式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三大机关,分别负责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监理业务,2003年4月中国银监会依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成立,接手人民银行原监管业务,以实现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分离的目标。 由资料分析发现,两岸金融监管存在诸多差异性。其中在监管法规的重视度方面,台湾监管制度已趋成熟,制度运作透明,一切以法律为依归,而大陆对监管法规相对少重视,监管机关执法上亦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由于两岸制度的不同,台湾学者大部赞成混业经营同时符合世界潮流采取监管一元化之措施,但多数大陆学者认为大陆目前尚不具备一元化的条件,因此赞成比例甚微。诸如这些问题正反映出两岸金融监管的差异性,因此未来两岸金融业互设办事处或分行时,监管权就是很重要的问题,所以本文拟就大陆加入WTO后如何借鉴英美及台湾地区金融监管制度的问题作分析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