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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7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典对正当防卫作出了重大修改,除了增设第20条第3款的特殊防卫权之外,还将防卫过当的标准由原先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改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可见,立法修改的目的意在放宽正当防卫的成立标准,放开公民的自力救济权。但修订前后的两部刑法典都未对“必要限度”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也未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由此,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的界限划定问题,也即防卫限度的判断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以及司法实践认定上的不知所措。纵观司法判例,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把握过于严苛,动辄认定为超出防卫限度成立防卫过当的现象比比皆是。裁判过程中更重结果,尤其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基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及法外的种种因素判决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本文将运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进行阐述。通过本文的论述,笔者意在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现状进行合理剖析,探讨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的判断标准何在并分析该判断标准合理与否,以此为司法和立法活动提供借鉴。首先对目前的司法现状进行梳理,通过梳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现状,发现问题所在:司法实践中现行“唯结果论”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着司法适用与立法规定不符、逻辑推理和判断路径欠科学、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难统一等问题。其次,基于对旧标准弊病的分析,预设新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扬长避短的提出新标准。新标准的提出应该克服旧标准的问题与缺陷,准确把握、细化解释立法规定并具备科学的逻辑推理过程和判断路径。最后,在分析旧标准、设定新标准应遵循之原则的基础上,笔者将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探索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的合理标准。笔者认为新标准的关键是细化解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第一,“明显超过”应该允许防卫人造成较可能发生的侵害结果向上跨两级的损害结果。第二,根据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分别从侵害方面和防卫方面对“必要限度”的判断进行综合分析。第三,从财产防卫和人身防卫两方面分别界定“重大损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