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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明确损害的范围,不仅有利于对于遭受损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济,而且可以增强法律的指导性和可预见性。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是可赔偿的,随着人们之间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日渐频繁,有时这种利益的冲突造成的损失很大,而且波及的范围也很广,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因果关系作为控制手段之一有其局限性,一些西方国家即从损害着手,发展出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即不依赖于遭受利益损害的人的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责任有可能巨大等原因,国外形成了一个处理规则即纯粹经济损失排除规则。正确处理过失致人的纯粹经济损失不仅仅关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而且还关乎法律体系——侵权法和合同法的内部划分,因而对于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都有现实意义。本文对类型化下的纯粹经济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如果应该赔偿的话有哪些类型应该赔偿。本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及结语三大部分,其中前言部分介绍了研究缘由、范围以及研究方法。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纯经济损失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征、主要类型,由于损害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也介绍了传统侵权法对损害的赔偿范围以及纯粹经济损失与其他相关损失的区别和纯粹经济损失的价值。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一些主要国外国家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首先起源于国外,无论各国是否承认这一概念,但是事实上的损害都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国外研究以及处理模式的优点。本部分不仅分析了国外立法的表像,而且对于其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做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从法经济分析的角度来重新审视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的处理模式。指出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也应考虑激励机制的作用,即建立一种有效的事前责任的有效激励机制,使得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安排其行为。但是法经济分析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应结合法律的内在价值来合理安排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第四部分主要在比较研究和法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来说明我国应对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态度,指出我国对一些类型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应该赔偿,应予赔偿的包括为了预防缺陷产品发生危险而支付的预防措施的费用、侵犯他人人身权而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部分专业人士错误信息以及过失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分析了我国对于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现状以及对未来民法典侵权编中对过失致人纯粹经济损失的的建议及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