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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着重介绍了双重股权结构的基本内涵、特征及在我国构建双重股权结构的背景,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双重股权结构有着两类股权设置,一类是A类一般股,是发行给一般股东的股票,其拥有较少的表决权;一类是B类优级股,是发行给特定对象的股票,拥有较多的表决权。相对于A类一般股,B类优级股则代表了更多的投票权,一般是二到十倍,在有些公司里甚至可以达到几十倍。双重股权结构特殊的表决权设置也正是双重股权结构特征的真实写照。第二章介绍了双重股权结构在国外的发展历史及现状,域外法的研究可以给予域内制度的构建及立法的完善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加拿大承认双重股权结构的历史较之很多国家都要悠久,而且没有反反复复承认而后又被推翻的历史。与加拿大不同的是,双重股权结构的法律地位在美国与欧洲的发展历史中总是反反复复,经历了不同的承认与被否认的过程。总而言之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双重股权”制度都是饱经历史的洗礼,较之于我国《公司法》仅仅几十年的发展历史来说有一定的借鉴与学习意义。第三章介绍了在我国构建双重股权结构的阻碍及合理性。法律未明文规定双重股权结构的合法性、双重股权结构与公司民主的冲突、与公司监督成本的矛盾等都是在我国引入“双重股权”制度的阻碍。但是随着公司管理机制现代化的发展,恪守“一股一权”原则而不做变通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双重股权结构与公司民主和公司监督并不冲突等等都证明了在我国构建双重股权结构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引入双重股权结构有助于公司的稳定与长远发展、有助于公司注入优质的人力资本、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被收购价格、有助于拓展股权结构的想象空间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在我国构建“双重股权”制度已有其必要性、可行性和有益性。第四章对于在我国构建“双重股权”制度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一些看法。从双重股权结构的内在制度设计方面来说,可以通过明确双重股权结构的适用范围、明确B类优级股的持有主体、限制B类优级股的转让以及规定设置双重股权结构的时段等来完善双重股权的制度设计。从具体条款的设计来说,可以通过借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的条款设计,来给予我们设计双重股权结构“分类表决”条款的新启示。最后,引入双重股权结构,还需加强信息披露的强度,将与投资者利益相关联的事项进行强制披露,并将未履行披露义务的责任落实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