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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FTA第11章B节所创设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无疑是NAFTA最具创新性的制度之一,它显著发展和提高了投资者权利的保护标准,在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中,法庭之友制度和实践就是这一机制的一大特色。尽管迄今为止,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有关法庭之友规定的内容尚少,且较为模糊;同时,由于NAFTA本身也仅有十余年的历史,现有的法庭之友实践也很有限,但并不能否认该制度和实践在双边、区域及多边层面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法庭之友制度在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普通法系国家和国际层面实践的丰富,使得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法庭之友制度的历史回顾。在阐释法庭之友的概念,厘清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并对法庭之友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的发展历程进行概括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美国国内有关法庭之友的制度和实践。这是研究NAFTA法庭之友制度的基础。第二章,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庭之友。首先,从对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法庭之友的有限规定和实践中,探询其发展轨迹;其次,考虑到WTO的地位及影响,引入对WTO中DSB有关法庭之友的主要制度和实践的介绍;最后,对两者进行分析性对比,并提出后者对于前者的借鉴意义。第三章,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中引入法庭之友的价值分析及现存问题。在分析了法庭之友制度具有的一般价值和指向它的主要负面评价的基础上,分析法庭之友在NAFTA投资争端仲裁中的特殊价值;然后指出其现存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关改进的建议。第四章,法庭之友问题——我国的实践和立场。首先介绍并分析我国国内法律实践中出现的“法庭之友”现象,然后在双边、区域和多边三个层面提出我国在投资争端解决法庭之友问题上的立场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