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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成本是指诉讼法的制定和诉讼机制运行等进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相关成本的总和。其中直接成本是诉讼目的的实现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必要投入;相关成本是诉讼目标的实现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但在诉讼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消耗。诉讼机制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尽可能最小化,从而达到诉讼效益的最大化。研究诉讼成本离不开诉讼效益。诉讼效益是从诉讼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出发,以最少的诉讼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诉讼效益包括两个基本点,其一是诉讼成本投入的最小化,其二是诉讼目标的最大化。当然,诉讼目标的最大化也不能无节制地以牺牲诉讼成本为代价,那种以诉讼成本昂贵化、无限化而获得的诉讼目标同样是不可取的。本文采取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以规范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系统分析与典型解剖相结合,以系统分析为主的研究方法。特别是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诉讼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决策、诉讼和解及诉讼成本的控制途径。在当事人诉讼决策的博弈分析方面,本文论述了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益对当事人决策的影响,分析了诉讼决策的基本模型,并进行了诉讼决策的实证分析。本文指出,由于只要有诉讼,就有诉讼成本的产生,因此当事人一定要慎讼。在起诉前,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不了的纠纷需寻求诉讼方式时,借助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从案件事实,掌握的证据情况及所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分析,把各方面的利弊分析清楚,推算出胜诉的概率及对最后的得益进行评估,作出是起诉还是以让步为条件的和解或是放弃权利的决策。当事人的诉讼决策对其能否实现其诉讼目标及减少其诉讼成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方面,本文阐释了当事人与委托代理人的关系。分析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诉讼的必要性。探讨了确立败诉方负担胜诉方律师费、建立律师胜诉酬金制以及建立诉讼费用保险制度在现实条件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当事人如何聘请好的代理律师及如何与代理律师的博弈与合作方面,分析了无不确定性的委托人—代理人博弈、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人—代理人博弈、有不确定性且不可监督的委托人—代理人博弈及诉讼风险代理的委托人—代理人博弈等各种情形。在诉讼费方面,在介绍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和交纳标准及诉讼费用的减、缓、免条件的基础上,分析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及诉讼费用分担的纳什均衡。在当事人诉讼和解中的博弈分析方面,本文提出了和解的信息基础,建立了诉讼和解的基本模型,探讨了信息与当事人的选择倾向,通过博弈论的方法实证分析了多轮谈判的和解条件。由此得出结论,在诉讼费、律师费及诉讼程序规则固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博弈中的技巧对减少和控制诉讼成本也具有重要影响。又由于诉讼是一项极为昂贵的活动、双方当事人把他们诉讼请求的主张相互让步,以求在诉讼上达成“和解”,早点结束诉讼,这无疑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因此,把握和解信息基础,适时提出和解条件,通过努力达成和解协议,比进一步的诉讼节省更多的诉讼成本。在诉讼成本的控制方面,本文详细研究了当事人诉与和的条件,具体分析了当事人诉讼行为不当致使诉讼成本增大的情形,以及如何掌握诉讼博弈技巧,并通过案例实证分析了当事人双方利益博弈的过程。与此同时,本文还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成本控制上存在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结构上,提出了建立小额诉讼程序、完善普通简易程序、简化特别程序等构建低成本诉讼体制的立法建议。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重点分析了发回重审制度的弊端并建议取消发回重审制度。研究表明,实现同一个诉讼目标或诉讼结果,其花费的诉讼成本有大有小,有时甚至悬殊很大,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但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行为不当导致诉讼成本增大或诉讼目标不能达到的事不在少数,因此研究当事人自身的诉讼行为,对控制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民事诉讼法结构上的缺陷,也是导致诉讼成本过高、诉讼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通过研究,从体系结构、实现模型、运用规范的和实证的分析方法分析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过程等方面,建立了较完整的诉讼成本分析和控制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