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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单纯的通过货物买卖的方式无法满足交易的要求,流通提单便开始普遍使用,经过长期的交易习惯摸索,形成了通过提单转让来实现货物买卖的形式,即单证买卖的方式。提单是产生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的一种运输单证,其终极目的还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贸易,因提单本身的功能属性即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证明及物权凭证功能使得提单在流通的过程中对于运输和贸易起到很好的衔接作用,可以说提单的可转让性赋予了提单以生命力,本文重点关注提单在转让过程中的效力,即研究提单转让后对于相关当事人的法律后果问题,笔者以《鹿特丹规则》为研究的切入点和落脚点,虽然截至今日该公约没有生效,但笔者认为其具有的时代性、先进性和前瞻性是符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趋势的,并且《鹿特丹规则》中的变化和发展对于研究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也提供了新的视角和问题,比如《鹿特丹规则》中提出的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提单之间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提单是否已经被航运实践所抛弃,并退出了历史舞台;《鹿特丹规则》中可转让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是否消失,如果没有消失,那么是如何在提单转让中体现其物权凭证效力的;《鹿特丹规则》框架下对于承运人、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是如何定义的,提单转让后对于各方主体的法律后果又是如何,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又是什么;《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权利转让制度中有哪些是值得在我国《海商法》修改过程中借鉴和引用的。带着这些问题笔者通过比较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对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本文开篇从提单自身性质和功能入手,并框定住研究的可转让提单的类型和方式,比较分析一般债的转移和票据流通,得出提单转让系介于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第二部分笔者通过总结在运输领域中提单转让中权利来源的理论问题,认为提单转让的权利来自于运输合同的部分权利让与,并由此对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在提单转让过程中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研究,进而分析提单转让的债权效力;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对于提单自身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理论分析,并得出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并没有消失的结论,并进一步讨论提单实际是代表的是对运输合同项下货物的占有权。第三部分从《鹿特丹规则》对于该问题涉及到的制度和规范的新发展和新变化着眼,对于运输单证和电子运输记录制度、货物控制权制度作出重点介绍,分析《鹿特丹规则》项下的提单转让效力问题的变化。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海商法》在修改时应建立完善的运输单证转让制度,并有效借鉴和有选择的采纳《鹿特丹规则》中对于运输单证转让的问题的规定,最后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