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首先分析了虚拟物的概念及特征,指出所探讨虚拟物是狭义上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并围绕着虚拟物赖以存在的游戏环境展开论述虚拟物的发展演变。之后借鉴国外学者的成果,分析虚拟物具有财产属性,并得出虚拟物作为电磁数据,运营商对之享有所有权,玩家仅有使用权的结论;它作为债权凭证,是玩家享受游戏服务的凭证。本文第三部分重点从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游戏世界中的合同,并分析《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如何在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分配虚拟物的使用权、排他权以及转让权等权利的。虽然不同的网络游戏《用户协议》条款可能有所不同,但大都为运营商保留了限制玩家交易和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力。这些格式条款严重限制了玩家享受其对虚拟物的投入及成果。针对此种情况,本文探讨了玩家可能的救济手段,指出玩家可以主张自己玩游戏的合理权利、基于显失公平和允诺禁反言等合同理论而产生的抗辩权。最后,文章指出虚拟物保护是个系统的工程,合同法的视角虽然十分重要,但不是虚拟物保护的全部内容。在合同法的保护之外,也需要配合物权法、侵权法等相关法律领域,才能更好地平衡游戏世界中玩家和运营商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