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丧失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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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性方针,明确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强调应加快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步伐。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已于2018年8月27日至31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议案,这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已经驶入快车道。继承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的完善与否关系着我国民法典是否能够科学编纂。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上称,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首次超过0~15岁的人口,达2.49亿,占总人口的17.9%。可见,我国距离深度老龄化社会已为时不远。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人口死亡,而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财富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继承开始后对遗产的非法争夺案例也呈上升趋势,如果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不受到民事制裁,就会违背“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牟利”的法律原则,破坏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以及良好的继承秩序,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也将不复存在。因此面对我国的社会现实和国情,设立完善、系统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必要性已日益突显。本文试图研究并构建较为完善、系统的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以期对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七章,共约18万字。第一章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基本理论考察。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为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念探讨。首先,从语义学与法学的角度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概念作出界定,证成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应有含义。即所谓继承权丧失制度,又称继承权剥夺,是指当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不道德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对遗嘱有损害行为时,法律用强制手段剥夺其继承人的资格,使其继承权不复存在的制度。其次,继承权丧失有可能会与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取消等概念存在着或多或少的相似之处。为了使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理解更加准确,则有必要将其与含义相似且联系紧密的概念进行比较与区别。第二节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探讨,阐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主要内容应该包含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程序、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四方面内容,并分别对这四方面内容进行了阐释。第二章为继承权丧失制度之价值取向分析。本章对继承权丧失制度正当的理论基础进行剖析,从剖析当中提炼出既能够充分地满足制度本身实现之要求的,同时也充分符合法理之要求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所蕴含的价值。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正义价值进行分析,正义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首要价值,继承权丧失制度就是通过对继承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来保障法律中正义价值的实现。任何对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遗嘱所实施的违法的行为都会产生对法的正义价值背离甚至损害的后果。由于继承人的违法、背德行为背离了法的正义价值的相关要求,所以,社会就有必要使法的正义价值能够顺利回归。继承法通过对继承人施以使其继承权丧失的惩罚方式使其恶行得到抑制,恢复正常的社会正义准则,同时让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不正义得以中和或抵消。第二节主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秩序价值进行分析,指出秩序价值为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基础价值,如果有继承人为了谋夺遗产而实施了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如故意杀害同顺序或先顺序继承人等)时,法律事先规定的遗产继承的秩序则会因为行为人的非法行为而变动,继承权丧失制度就是通过惩治破坏法定秩序的侵权者以矫正被破坏的秩序。第三节主要对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自由价值取向进行分析,自由价值是继承权丧失制度追求的核心价值,财产所有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为了保护自然人的财产所有权,使其不受非法侵害,也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自由,制裁一切对他人遗嘱自由的实施的非法干预行为,对此类行为人的继承权理应予以剥夺。同时,当被继承人认为因对其实施了非法或严重不道德行为而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确实有悔改表现,仍然可以继承其遗产时,法律就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自由。这两方面就体现了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的自由价值。第三章是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历史演进考察。本章共分二节,第一节主要介绍了国外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沿革。首先,对最早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发现在古巴比伦时期,法官对于自由民中,父欲剥夺子之继承权的行为极为慎重,不仅要进行实际的调查,且还要对其初犯的行为予以宽恕,仅再犯者才允许父剥夺子之继承权的行为;其次,分析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演进,由于民法法典的编纂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一种罗马法现象。1因此,在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发展变化当中,本文主要考察了罗马法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是如何发展变化的,发现罗马法中已经将继承人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逐渐细化,并分类以明文进行规范以便于适用。最后总结出国外继承权丧失制度在历史演进中所呈现的特征,即从古巴比伦到古罗马,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所持态度,在法律上经历了从最初的虽然规定较为笼统、抽象但是限制很严格,发展到了自由放任继而被滥用,然后再回到详细规范和适当规制之中,以此来限制甚至意图消除由于遗嘱人对其滥用而给社会和继承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二节主要对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历史演进予以介绍,首先介绍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发源,指出我国古代对继承权丧失的规定均以继承人之身份作基础,并将身份、地位、财产权利的丧失一概而论,并未对财产部分的继承权丧失独立作出规定,这也是我国古时候刑民不分、重刑轻民的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家族继承方式的具体体现。其次分析了我国近现代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发展,发现进入近现代以后,我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借鉴和参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之成功经验,发展成为一种仅针对财产的继承权丧失法律规范。最后,总结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在历史演进中所呈现的特征,即继承权丧失制度法律规范改变了其在旧法律条文当中的分散性,以及其所涉内容多身份而少财产的状态,发展为单独对财产继承权丧失的单一性。在本节的最后笔者进行小结,旨在总结归纳出国内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经由多年的发展,现已发展成为独立的财产继承权丧失制度以及继承权丧失事由逐一细化并分类规范的较为完善的继承法制度。第四章为对域外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评析。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是对大陆法系之法德瑞日俄意六个国家的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考察。主要对六国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内容进行考察,包括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程序、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四方面内容。第二节是对英美法系之英美两个国家的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考察,包括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程序、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四方面内容。第三节是对域外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比较评析,本节主要对两大法系国家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丧失的程序、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和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四方面内容进行比较评析,找出其异同点,结合我国具体的社会现实和现有法律制度,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五章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之立法现状与不足的考察。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考察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中法定事由之立法现状与不足,指出目前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中法定事由内容规定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第二节考察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法律效力之立法现状与不足,指出我国法律对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效力是否适用于酌给遗产请求权人、必遗份权利人以及受遗赠人的规定有所疏漏,而且我国法律规定,当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后,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法代位继承遗产,这也是违反“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现代民法精神的。第三节考察了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之立法现状与不足,继承权丧失后是否可以恢复这一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中并未规定,而只是在《执行意见》中有所提及,而且《执行意见》也是严格限制了继承权丧失后可以恢复的范围,即只有一种情况下丧失后的继承权可以因被继承人的原谅而恢复,而且恢复的条件相当严格且很难把握,而除这一种情况之外,其他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发生时所导致丧失的继承权均不能够恢复,这一严苛的规定对被继承人自由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无疑有着很大的影响。第六章为继承权丧失制度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自从设立以来,就一直争议不断,针对立法的缺陷,学者们纷纷建言献策,以求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本章共分四节,第一节是继承权丧失制度中法定事由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第二节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法定程序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第三节是继承权丧失制度的法律效力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第四节是继承权丧失制度中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之我国学者建议稿考察与评析。本章通过对六份学者建议稿的系统比较评析,总结归纳出学者建议稿中对继承权丧失制度中各项内容立法建议的共同点与不同点,为后文的立法建议部分打下基础。第七章为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之完善建议。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的内容是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之完善建议及理由分析,提出应在五个方面完善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并详细的阐述了理由;第二节是我国继承权丧失法律效力之完善建议及立法理由,提出继承权丧失制度对遗产的其他利益相关人也应该在法律上产生效力,以保证当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之后,与之相关的其他法律关系都能够得以清楚的规制,以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第三节是我国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的完善建议及理由分析,提出应扩大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的适用范围,取消继承权丧失后恢复规则的适用前提条件和对继承权丧失后的恢复规则具体表现形式予以限制并对立法理由予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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