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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运行了五十多年,发挥了重大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其弊端日益突显,严重违背正当程序原则,无法有效保障人权,在2013年已经明确宣布废除该制度。同时,与其类似的法律措施如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强制医疗、工读学校等在价值功能上大同小异,也都存在同样的缺陷和问题,这些问题逐渐引起了广大法学研究者的关注,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受到强烈质疑。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需要开启新的法律制度才能健全我国法制,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作为取代劳动教养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已被列入立法计划。社会矫治作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重要执行方式具有应然选择性与现实可能性,我国应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构建违法行为矫治的社会矫治制度。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概述,在此部分首先对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进行界定,然后论述构建我国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在于根据上文的理论探讨以及域外立法经验,对我国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的构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关于“违法行为”的社会矫治,西方国家有先进的立法经验和制度实践。立足我国法治实践,学习借鉴国外在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方面的做法,从而合理的构建我国的“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第三部分拟论证构建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的立法原则和意义,去除劳教制度的诟病,充分体现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处分法定、程序正当、行为与处分相适应、矫治为主的原则。第四部分主要研究违法行为社会矫治制度的具体设计,分别从违法行为社会矫治的适用条件和对象、矫治措施、程序设计、救济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构建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