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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金融组织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农村信用合作社遭遇了发展的瓶颈,如果不对其进行法律的约束,则这种惠民利国的经济组织就会逐渐被市场经济淘汰。本文从合作社的起源入手,结合演变过程分析合作社的本质,结合国际立法情况和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程及弊端,得出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过程中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及基本框架。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概述主要从合作社理论的起源及合作社的法律属性入手;而后从合作的博弈本质入手,从博弈理论的角度分析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合作社演变过程的介绍是对合作社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及对合作社未来发展趋势做出展望;现代信用合作思想的发展状况介绍是对合作思想的演变的综述。合作社理论发展概述主要是从对合作社尤其是对信用合作社的发展理解,为我国信用合作社的立法研究做铺垫。西方国家为了保护弱小者在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对他们的组织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合作社通过设立《合作法》进行保护。世界范围内第一个与合作社有关的立法是1852年英国颁布的《产业及合作结社法》,1873年奥地利制定《合作社法》,1875年荷兰制定《合作社法》,而后德国、法国、日本、美国、香港先后制定相关法律。世界各国合作社立法如火如荼,我国从国际司法接轨和现实需求入手,借鉴国外现有法律,师其长技为我所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及弊端主要从我国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过程进行综述,尤其是在制度变迁、组织缺陷、产权分析等几个角度着重分析,在理论源头上找出影响我国信用社发展的现有法律弊端,为进一步信用社立法提出借鉴。最后通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理解,提出立法框架。首先分析信用合作社立法迎合实践运用的指导方向主要是:政府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角色转换、银监会的技术支持和加强监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组织自律;其次在上述基础上产生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框架从组织形式、产权结构、运行机制三方面进行构建,得出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