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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哈特(H. L. A.Hart)的思想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无疑占据着及其重要的地位。他在1961年发表的《法律的概念》一书被视为新分析法学的代表著作。在该书中,哈特通过对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批判,指出了“命令说”未能解释法律的许多重要的本质特征,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规则结合说”。目前国内对哈特的研究以分析其语义学方法、规则结合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最低限度的自然法为主。虽然前人们都认识到哈特将法律体系构建为一个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但关于哈特如何将法律构建为自足的体系、为何规则结合实现了法律的自足的研究并不多。本文试图通过梳理哈特对奥斯丁学说的批判路径,从现代法律所具有的“多样性”、“普遍适用性”、“连续性”、“持续性”四个角度,指出奥斯丁学说的缺陷。并顺着哈特的思路,阐述“规则”何以代替“命令”、“规则的结合”为何能解释法律的特征,以规则结合为核心的法律何以实现法律的自足。除去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哈特批判奥斯丁命令说的梳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具有许多关键性特征,法律正是以这些特征区别于政治、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而命令说的缺陷恰恰在于未能解释这些特征,命令说如何通过权力解释法律,通过权力解释法律会带来什么样的缺陷是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哈特规则说的论证与阐释。在哈特假设的前法律社会中,其社会规则只有第一性规则,这样的社会规则体系有三大缺陷。通过分别引入三个第二性规则逐一克服三大缺陷,而承认规则成为哈特规则体系的逻辑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第三部分是对哈特规则结合说意义的分析。通过规则的结合,法律实现了规范自足、效力自足、价值自足。这样的自足实现了哈特让法律独立于政治的目的,并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达到调整复杂多样的社会这一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