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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将直接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和金融业的稳定与发展。大力推进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我国现有的“一法四规”基本形成了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的法律框架。如何推动金融机构“从形式上满足洗钱合规标准”,到向“以公司治理为内生风险控制动力”转变,增加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已成为商业银行治理的现实问题。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往往会影响到洗钱风险水平。假定国家强制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必须使反洗钱风险水平至少保持在最优反洗钱风险水平之上,由于这种反洗钱风险水平与商业银行内部特征不适应,因此反洗钱治理收益也会随之降低,此时反洗钱治理收益要远小于反洗钱治理成本,此时会有间接治理成本的产生。无强制性反洗钱规则存在时,商业银行能够获得部分治理收益,而此时却会有少部分的治理负收益,因此无强制性反洗钱法规造成间接治理成本。而商业银行保持强制反洗钱法规的高治理水平会造成反洗钱治理风险的累积,国家出台反洗钱规定越多,强制性要求越多,商业银行被动反洗钱投入越多,商业银行面临的反洗钱风险越大。 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反洗钱评估数据以及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数据进行经验分析,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情况、洗钱风险管理情况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对洗钱风险管理的影响情况。如果中小股东具有积累投票权或股东大会的自行召集权,能够部分形成对大股东的制约,防止银行的稳健经营受到威胁,降低银行反洗钱风险。外部独立董事可以提高董事会对银行重大事项的决策效率,特别当董事会出台了反洗钱制度,明确了反洗钱责任,并把反洗钱纳入董事绩效评价方案,这将提高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效率;以及在审计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中配备具有反洗钱背景的人,会使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反洗钱制度及其落实,在控制和评价反洗钱风险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监事会的反洗钱监督作用还比较有限。另外商业银行高管层持股的数量和比例都不大,缺乏对反洗钱工作的激励。银行员工作为公司治理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风险产生影响,但是由于银行员工残酷的指标完成压力和业务竞争,促使部分银行员工放松了反洗钱措施的控制,导致银行面临较高的反洗钱风险,银行员工对反洗钱治理的作用较难发挥出来。最后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以及研究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