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证明,该制度在保障离婚弱者方面发挥着离婚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夫妻财产分割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能够更好地为离婚弱者提供法律救济。同时,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建立完善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民法典的制定非常重要。因此,本文拟对国外的离婚扶养制度和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以便为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该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补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从住房等方面给以经济帮助这一提示性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的婚居方式,对我国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大部分离婚妇女无住房的实际困难,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但是,通过对国外离婚扶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以下一些不足:第一,由于我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许多情况下,法院没有法定的判决标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第二,我国经济帮助的条件过于苛刻,请求经济帮助的时间限制过严,判断是否需要帮助的标准太低;第三,经济帮助协议中的完全自由主义不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第四,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以及方式不具体;第五,经济帮助费用执行的保障措施存在不足,一些当事人的离婚经济帮助费难以得到执行;第六,没有规定变更和终止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 据调查,在我国,请求离婚时经济帮助的多为女性,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0%以上,由于现有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以上不足,很大一部分妇女并不能获得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或者判决的经济帮助数额偏低,导致一些离婚女性贫困化,离该制度保障弱者的宗旨相差甚远。在国外,许多国家建立起了完备的离婚扶养制度,其规定无疑对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兼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离婚扶养制度送行理论上的探讨,对国外的离婚扶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并对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