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我国的中央税体系已趋成熟,而地方税体系相对不健全,收入不稳定,缺少必要、稳定的主体税种,导致地方政府存在着非常严重的财权与事权的不对称,财政收入很难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不动用许多预算外资金去填补财政缺口。完善地方税体系,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是构建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振兴地方经济的关键所在。
地方税主体税种既应具有地方税的一般特点,又应具有不同于一般地方税的特征。一般来讲,地方税主体税种要具有税基广而非流动性、能满足地方财政支出需求、较好地符合受益原则、适合地方征管体现效率等特征。而房地产税正好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它不仅能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并具有适度弹性、较好地体现“受益”原则、具有符合地方征管及收入归属明确等特征。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及可支配收入的进一步增加、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不论在税源丰富程度还是在负税能力上,都使得房地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同时,国际上有许多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确立了其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因此,也有许多国际经验可以值得借鉴。
当然房地产税要想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也不能一蹴而就,房地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还有许多制约因素,内因是房地产税制的不完善,外因是纳税意识的欠缺、公共信息流通不顺畅、户籍制度的限制等。因此,现阶段构建房地产税为主体税种还需要科学规划、综合协调、循序渐进。我国必须以实事就是的态度进行房地产税制的改革,以“宽税基、低税率”的理念来推进税制改革,借鉴国际经验,统一内外及城乡税制,分别在房地产的取得环节设置房地产取得税、耕地占用税;在保有环节设置统一的房地产税,取消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流通环节保留现行的营业税、所得税,取消土地增值税,开征赠与及遗产税作为补充等,充分发挥其财政收入及调节房地产级差收益的功能。当然在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同时,还必须做好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包括完善相应的产权法律、法规,强化房地产产权登记和保障制度;建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完善房地产评估体系;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共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等措施。通过对房地产税制的全面改革与完善,配套设施的完善与推进,并与土地、房屋的管理法规相协调,加上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税源的培植和积极的税收征管,房地产税必将在不久的将来成为地方税中一颗璀璨的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