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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则可以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主张代位求偿。我国保险法学界往往更关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而较少讨论第三人对保险代位权的抗辩问题。第三人的抗辩事由有很多种,本文所要研究为其中一类——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的抗辩。此类抗辩的特点是,其内容已经不限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关系,而针对涉及保险合同关系的内容。如果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此种抗辩理由是否会被裁判机关接受?裁判机关是否又会因之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是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第三人提出此类抗辩具有合理性。但是,允许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则会带来法院实质审查的弊端。本文通过对194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的分析,发现如果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几乎都会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可能带来一系列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前者第125条及后者第14条均是抑制法院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司法实践和立法出现矛盾的原因在于我国对保险代位权的本质认定。我国认为,保险代位权本质上是法定的债权移转,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并未经过有效性的审查。当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了抗辩,法院必然要对保险代位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这就涉及到对保险合同关系的审查,因此在现行的理论架构中,这一矛盾或困境是很难解决的。面对上述困境,我国不妨吸收英美法上的约定代位权制度,即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保险代位权的移转。虽然我国与英美法系关于保险代位权的理论架构不同,但随着不断的发展,不同理论之间更多地呈现出一种相对化的样态。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虽然没有约定代位权制度的相关条文,但实务中已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债权移转的做法。与此同时,在引进约定代位权制度时,我们也须注意该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衔接与配合,并尽量减轻我国法制的变动风险。全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明确在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中第三人抗辩的具体内涵和抗辩事由。第三人抗辩本质上是第三人针对保险人的代位求偿请求权所提出的一种防御主张。第三人可提出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原有抗辩、第三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第二章分析了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人作为保险合同之外的主体,本不应干涉保险合同内部的法律关系,但若否定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权利,则会侵害第三人的权益,也会使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丧失合理性。在我国保险法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可找到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依据。第三章是基于选取的194个案例,揭示第三人抗辩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通过对案例展开数据分析,提炼出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常见理由、法院司法审查的类型以及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与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关系,进而揭示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双重法律关系之纠结”的困境,即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中,若第三人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提出抗辩,法院几乎无法避免地要对保险合同关系进行实质审查。第四章探讨第三人抗辩保险合同的制度建构。我国将保险代位权定性为法定的债权移转,而出现上述困境的理论根源即在于此,并且现有思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此部分探讨了引用英美法系的约定代位权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并阐释在我国法定债权移转的理论背景下,约定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要件以及与法定代位权制度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