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请求权之强制执行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hai_f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作为请求权是指民事权利人基于自身所享有的私权利,请求不作为义务人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依据执行依据,实现执行申请人禁止被执行人为一定行为或者容忍执行申请人的行为的执行行为。不作为请求权之强制执行的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不作为义务的内容,基于其执行标的的特殊性,不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在执行方法上,以间接执行为主要的执行方法,并且该执行标的具有很强的人身性质。  重复侵害性事不作为请求权类案件的主要特征,而我国目前法律有关不作为请求权之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很好的解决重复侵害的问题。并且目前存在的有关不作为请求权之强制执行的规定也略显单薄,很难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基于不作为请求权之强制执行类案件的执行标的的特殊性,可以考虑有条件的将人身权益的限制纳入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的范围。  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针对不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都有相关的规定,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90条规定:“(1)债务人违反其不作为或容忍某种作为的义务时,一审受诉法院应依债权人的申请因每一次违反行为对债务人处以罚款。”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英国对该方面也有相关的详细规定并且重视藐视法庭程序和执行令状制度。以上的一些规定和相关程序可以给我国的不作为请求权的强制执行的完善提供良好的借鉴。  不作为请求权之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单纯的从执行措施的改进、执行惩罚措施的完善等方面出发,虽然能够改进此类案件执行之现状,但是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不作为请求权类案件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欲达到执行之保护私权、实现私权之目的,宏观上应该做到以下三个方面:前期预防、中期有效执行、后期持续保护。具体制度之建立包括以下五个部分:执行预防机制的完善、执行方法机制的建立、执行救济机制的改进、执行惩罚机制的完善、持续保护制度的完善。
其他文献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将行政协议案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同时新增了确认无效判决,使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有了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理行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