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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的公司法律制度是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作为公司在市场中从起到落的生死边界,对于公司进出市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生容易,死却不容易。公司想要退出市场,小到债权债务的核算,大至社会公共利益,都要落实到位,才能安然走向死亡。不然,将面临的是无休止的诉讼和纠纷。所以作为市场退出机制中的重要制度——清算制度,就被债权人、职工、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寄予了厚望。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主要集中规定在《公司法》之中,但是这部法律中并未出现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对于清算义务主体的范围界定也不明确,在2017年《民法总则》中提出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但是,《民法总则》中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并未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也没有深入区分公司的类型,所以使得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有缩小之嫌,有损债权人利益。这些就引起了学界对于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范围以及责任的高度关注并且引发了争议。法律制度的模糊性和学界不同的意见之争就使得实践中问题层出,表现为公司解散无人启动清算,股东、董事之间互相争利,互相推诿。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完成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衔接,构建完善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清算义务人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清算义务人的理论考察,以公司清算的目的、类型来探讨公司清算义务的来源;其次是对我国清算义务人概念的确立的过程进行系统梳理,并在已确立的双轨制清算体系下对清算义务人及其类似概念清算人进行区分;以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出发,系统整理了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承担责任的类型,结合对域外清算制度的考察,对国外法定清算人进行分析和定位,比较分析我国双轨制清算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引致的纠纷类型进行讨论,并通过统计裁判的具体情况阐释众多清算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在对典型案例的梳理过程中,明确了实务中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责任承担的理论。第三部分是结合上述内容对理论和实践中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现存问题,即立法冲突、清算组和清算义务人并存产生的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第四部分就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现存问题的构想,即统一法律规定、减少制度性冲突,厘清实践中的问题、正确分配清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