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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后,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经济总量的增长也带来了资源紧缺的问题,特别是能源的紧缺。我国虽然能源储备丰富,但是人口总量大,又受限于现有开发技术,很多能源资源还未能及时开发利用,整个国家的可用能源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需要通过能源进口来弥补缺口。但是能源作为战略储备物质,任何国家都不会轻易让这一重要资源外流。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考虑,如何确保能源资源长期稳定地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除了单纯的能源自我供应和贸易进口,国家现在更倾向于鼓励有能力有资质的企业到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去开发当地的资源,从而通过协议获得部分能源资源或利润。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第五十二章明确提出了要统筹“引进来”和“走出去”,说明国家层面已经意识到我国已经不是单纯地靠引进外资来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同时也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进行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加上2013年底“一带一路”合作发展理念和倡议的提出,得到沿线多国的响应和支持,为我国对东盟国家能源投资做好了政治和经济上的铺垫。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以下简称东盟(ASEAN),与我国同属亚洲,成员国大多数与我国毗邻或者隔海相望,与之共同合作、发展经济有着天然的地缘优势,我国是东盟的对话伙伴国,对东盟国家进行能源投资还有着经济政治优势。但是,国际投资不像是国内投资,涉及一国经济主权,特别是能源这种特殊资源,再加上东盟国家成员国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法制发展相对滞后,如果没有有效的国际法律对跨国能源投资活动进行规制,将会面临巨大投资风险。对中国而言,正处在由对外招商引资的东道国向对外投资进行跨国经营的投资母国进行身份转化的阶段,经验尚浅,该怎么进行投资,如何处理好其中的国际法律问题变得尤为重要。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在阐述对外能源投资概念的基础上对其特征和主要形式进行简述,为接下来文章阐述观点做一个很好的铺垫。然后着眼于上世纪末到本世纪初,中国在对外能源投资方面的状况,主要面向的国家和区域,以澳洲、非洲、中东地区和东南亚地区为代表,对在这些区域进行能源投资的特点进行一个比较,分析出在东盟国家进行能源投资的地缘优势和政治、经济优势,加上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对投资便利化的规定,展望中国对东盟国家能源投资的前景。第二部分,介绍中国对东盟国家进行能源投资的政策和法律基础。政策方面,主要围绕“一带一路”合作发展理念和倡议展开叙述。法律基础分为国际法律基础和国内法律基础两部分进行概述。就中国、东盟国家已经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议和区域组织能源投资相关制度中,寻找涉及能源问题的法律条款进行介绍;国内法由中国国内法和东盟国家法律对能源投资相关规定组成。分析出这些现行协议、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中国对东盟国家能源投资的意义。第三部分,中国对东盟国家能源投资的投资保护问题分析。从市场准入、投资待遇、保险制度、税收征收这几个法律角度去分析中国对东盟国家能源投资主要涉及的能源投资法律保护问题,有所侧重地分析。第四部分,争端解决问题在整个对外能源投资中是个关键环节,因此笔者以《能源宪章条约》和《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为依据,从争端解决方式、争端解决机构两个方面入手,分析中国对东盟国家进行能源投资产生纠纷后能采取的解决方式,为现有纠纷和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参考。第五部分,从上述的研究分析的问题中,对应提出一些理论建议,在现有制度下利用好已有的规则,没有规定或尚未明确的规定的进行确立和创新。希望对中国对东盟国家能源投资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