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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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是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解散、清算和注销等程序。其中,清算程序乃公司终止之实质。但清算程序不具有完满性,无法了结所有的法律关系。因此,公司注销后仍存在大量未清偿债务。我国《公司法》仅对清算组的赔偿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均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然而,司法解释更加强调股东的民事责任且其效力层级有限,这既无助于公司注销后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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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是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我国《公司法》之规定,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解散、清算和注销等程序。其中,清算程序乃公司终止之实质。但清算程序不具有完满性,无法了结所有的法律关系。因此,公司注销后仍存在大量未清偿债务。我国《公司法》仅对清算组的赔偿责任做了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均引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做出判决。然而,司法解释更加强调股东的民事责任且其效力层级有限,这既无助于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处置规则的清晰化,又造成了公司制度之间的冲突。基于此,本文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分析我国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处置之现状,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旨在完善相关规范之设计。公司注销的法律后果是公司无法作为民事主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这并非民法中债消灭的原因。因此,需要区分公司合法清算注销和公司违法清算注销两种不同的情形,分别予以探讨债的关系之变化。其中公司合法清算注销后未清偿债务是否消灭,理论界未达成共识。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公司合法清算注销后未清偿债务处置做出有效的规定,具体表现为债权人之“过错”难以认定和对未确定之债的救济不足。在公司违法清算注销后未清偿债务的处置方面,《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呈现出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责任体系混乱、责任分担方式不明等问题。考究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规定,笔者发现域外规定能在清算机关的选任与责任,债权人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启发我国改进未清偿债务的处置方式。回归到我国公司注销后未清偿债务处置制度本身,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在因债权人未申报引发的未清偿债务的处置方面,可对我国的补充申报制度进行优化,引入二次催告和申报制度,明确债权人未在第二次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为不再清偿。其次,在公司注销后未确定之债的处置方面,可建立未来支付担保制度,明确股东以公司分配的剩余财产为限承担法定担保责任。同时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和责任基金机制,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后,在公司违法清算注销后未清偿债务的处置方面,明确董事为法定清算义务人;明确在决议解散的情形下,由控股股东担任法定清算义务人;明确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承担的民事责任之性质为侵权责任,细化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分担规则;明确承诺人承诺的具体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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