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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意见提出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为省级以下法院人员省级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机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四五纲要》)中也提出了要配合省级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性,既应有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代表,也需要吸收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1。上述两文件均已提到,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度是搭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法院人员省级统管、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一起提出的,是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独立化、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负责制等系列制度改革中的配套措施,尤其是作为法官员额制实施后法官的选任、择优选升和惩戒机制。
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服从于目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应当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目标相匹配。即应当对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现代化建设起到帮助和推进作用。如果法官遴选委员会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或已经正常发挥却不能起到设计初时的预设功效,则其就只能沦为“橡皮图章”似的摆设,从而流于形式。从当前我国各地区的试点工作情况看来,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在职能运作方面仍有相当问题,这些问题也引发了实务界与学界的诸多讨论,但大部分的声音均是从应当如何遴选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而忽视了法官遴选委员会本身的构建就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形。
鉴于此,本文将不涉及应当如何遴选法官的问题,仅以法官遴选委员会本身应当如何产生进行研究。笔者将通过调查分析目前我国在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试点实践,总结研究其暴露的问题,如:现行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在独立性上表现并不足够;缺乏充分自主性而有沦为橡皮图章之嫌;缺乏实质性审查的外部条件;对于遴选委员会委员的规模、来源、任期等制度设计不够科学透明等等。然后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回答我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如何进行构建的问题。
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服从于目的,法官遴选委员会的制度设计应当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目标相匹配。即应当对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现代化建设起到帮助和推进作用。如果法官遴选委员会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用或已经正常发挥却不能起到设计初时的预设功效,则其就只能沦为“橡皮图章”似的摆设,从而流于形式。从当前我国各地区的试点工作情况看来,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在职能运作方面仍有相当问题,这些问题也引发了实务界与学界的诸多讨论,但大部分的声音均是从应当如何遴选的角度来进行分析,而忽视了法官遴选委员会本身的构建就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形。
鉴于此,本文将不涉及应当如何遴选法官的问题,仅以法官遴选委员会本身应当如何产生进行研究。笔者将通过调查分析目前我国在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试点实践,总结研究其暴露的问题,如:现行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置在独立性上表现并不足够;缺乏充分自主性而有沦为橡皮图章之嫌;缺乏实质性审查的外部条件;对于遴选委员会委员的规模、来源、任期等制度设计不够科学透明等等。然后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回答我国法官遴选委员会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如何进行构建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