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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到2020年,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随着2020年的到来,我国将全面解决绝对贫困和区域性整体贫困,相对贫困将成为下一阶段的贫困治理重点。作为相对贫困的表现之一,支出型贫困以“支出”作为判断贫困的标准,不同于传统以“收入”作为判断贫困的标准,这不仅仅是贫困标准的变化,更是对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回应。因此,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的完善应成为新时代社会救助政策的重要议题和重点内容。2007年,我国首次关注到支出型贫困问题,并制定、实施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发展至今,我国的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仍面临救助理念不明确、政策运行不规范、政策参与主体角色定位不清问题,对现行的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进行合理优化刻不容缓。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以我国支出型贫困问题的现状为切入点,着眼于新时代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发展思想、发展理念,并将可行能力理论、发展型社会政策作为指导,提出新时代支出型贫困救助的现实依据与理论基础。其次,以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文件为依托,详细概述我国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发展的整个历程,主要梳理出政策出台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总结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的发展特征。再次,全面审视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进一步发现政策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提出新时代我国支出型贫困救助政策完善的对策,即确立“促发展”的救助理念与目标;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社会力量在救助中的独特优势,给予社会力量更大的参与空间,为贫困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支持性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