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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基于保护私有财产和实现自然权利的目的构建了国家,让国家提供一定的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获得个体的发展。国家征税,一方面是为了维持政府运行,更重要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然权利。只有具备强大的物质基础,才能使国家不断的提高其公务服务和公共产品的质量,完善国家机器,社会才会有序发展。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政府一般都会以法律形式确立税收优先权,借此避免当事人躲避征税的情况发生。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近现代文明的起步阶段,这一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为提高全社会的现代化水平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日益进步,公私法在一些领域发生了冲突,代表公权力的税收与代表私权的个人之债之间的矛盾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尤其是在破产过程中,如何平衡公私权益,在其“度”的掌握上,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但可以看到的是,各国都倾向于限制甚至取消优先权,以更好的回归到保护个人财产权的重心上来。有的国家严格限制了享有优先权的税种,有的国家根据税收债权的成立时间进行了详细的规制,有的国家采用公示公告原则,还有一些国家已经全面取消了优先权,但是取消优先权的这些国家仍采用了一些替代制度,这些立法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的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涉及到了税收优先权,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两者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与冲突。我国破产法的宗旨应当是维护债权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但从现在的情况看,法律对税收的保护已经出现了侵害个人利益的倾向。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征税机关过于依赖税收优先权而导致惰性执法的情况,这进一步说明,我国对于税收优先权的限制仍不够到位。考虑到国家在企业破产时实际获得的税收,又基于破产法的私法性质,以及其本身的立法目的,笔者认为破产法中的税收优先权确有取消的必要。根据我国现在的状况,可以先对税收优先权加以更为严格的限制,多管齐下。在税收基本法还未出台之前,税收征管法中有关税收优先权的条款应当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要在执法过程中保证税务机关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及时征税;最后,企业应当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避免偷税、逃税。为了防止漏税的情况发生,国家也可以立法加强对企业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如此,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才能真正平衡好公私利益,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