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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传授知识的地方,教书育人是学校的天然职责,而校方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又担负着管理与确保学生安全的责任。考虑到造成学生伤害的原因多种多样,所以就产生了校方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差异。因为侵权形态不尽相同,所以校方承担责任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校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直接关系到受害学生的利益,而且也关系着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笔者将本文的主体分为五个部分,下面将就每一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做一下梳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校园侵权事件做出明确界定,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结合,分别从主体、时间、空间三个方面论述了校园侵权事件的特征。通过对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详细阐述,厘清了校方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结论,校方与学生的关系既不采用“监护权转移说”,也不采用“监护权委托说”,而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校园侵权事件中校方承担责任时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与“学校”有关联的这类侵权事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此之外,还存在着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这两种不能作为一般归责原则适用。在后半部分中,笔者详细的列举了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当发生校园侵权事件时,校方是依据何种归责原则来承担责任的。第三部分对校园侵权事件中校方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论述了在校园侵权事件中,当满足四个要件时校方要承担责任。他们分别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着对身体或者健康构成损害的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校方存在着过错。我国在司法实务中界定损害事实是否是由校方的某种行为引起时,往往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论”。在判断校方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上,采用的是“客观评价标准”。第四部分主要列举一些实际生活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借助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来理解在校园侵权事件中,校方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校园侵权事件,从加害来源上区分为校内原因引起的侵权与校外原因引起的侵权两种情况。如果在校园侵权事件中,校方并不存在着不当行为,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免责的。第五部分主要围绕着校方责任的分担展开论述。主要对校方责任的社会化问题进行积极探讨,论述了校方责任社会化的必要性,并对校方责任社会化问题提出了一些构想。我们应该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正视各个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通过政府拨款、校方筹集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方式为学生们购买责任险。同时将保险与设立赔偿准备金结合起来,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学生的利益,最大程度的保障教育事业的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