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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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九)》的司法解释取消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其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该罪行为类型的有关规定很难具体明确化,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和情节严重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困难。因此,研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问题,增强司法实践的操作性,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必然要求。  本文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入手,具体分析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窃取或者其他非法获取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本文首先界定了构成要件要素,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和研究价值。其次阐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在认定个人信息时,应以识别型和概括列举混合型的定义模式做为认定个人信息的标准,并认定个人信息兼具财产属性和人格属性。然后分析提供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认定,认为应当对出售做广义的理解,明确出售和提供的并列关系,认定提供为出售以外的其他行为。随后分析获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认定,认为可以将非法界定为无权或者无正当理由,应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权利和正当理由作为认定是否构成非法获取的标准。另外,对购买、人肉搜索和私家侦探的行为进行分析,认为不能将这些行为片面地归入或者划出非法获取行为的范畴,只有在无权或者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这些行为才纳入非法获取的范畴。最后,经过对不同认定方法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当从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额、行为次数以及危害结果四个方面确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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