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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是在新的《物权法》中出现了简要的规定,应该说是一项崭新的制度,之前在房地产房屋买卖中有备案登记制度,虽然表象上有类似,但其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态,主要是一种担保的功能,让第三人知晓,这对维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其在我国尚属于新的制度,《物权法》的规定极其简单、抽象等,无法发挥其实际作用,并且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法院在法条的引用时无所适从,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我们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关的配套规定也没有出台,本文通过具体分析研究外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并对外国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具体规则进行全方位、系统的与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通过进一步深化其背后的理论问题研究,让我们更加进一步掌握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根源,为今后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提供自己的见解。本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分析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与性质。由于各国家和地区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的差异,预告登记的概念和性质也存在着共同点和差异。本文通过分析当今各国预告登记概念的差异,但均为债权请求权,因此,将预告登记概括为,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使其免受妨害而赋予其物权效力的登记。关于预告登记的性质,通过国外学者和国内学者观点的比较得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是赋予了预告登记之后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的一种特殊债权。第二章比较了各国家和地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论证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与不动产变动立法之间的关系,对三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和三种不动产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在物权法上必须让物权变动模式和不动产登记制度互相匹配,否则会给物权变动带来诸多不便。进一步详细分析了德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则。第三章探讨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效力问题是整个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具体分析了四个最主要的效力,分别是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破产保护的效力和预警的效力。第四章研究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成立与消灭问题。通过分析预告登记的设立要件,认为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同意比我国法上的预告登记约定更为合理,在预告登记义务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宜采用德国法上的法院的处分命令办理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的消灭方面,认为预告登记是不存在单独转让的,并归纳了导致预告登记消灭的四个方面原因。第五章提出了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建议。通过分析论证了我国预告登记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提供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