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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范围核电的应用已经有了近半个世纪的历史,在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方面对于核损害民事责任也有了比较完善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核电事业的起步比较晚,相关的核能领域立法也相对滞后,尤其对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更是有待完善。本文对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对核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分析,重点探讨核损害民事责任较一般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之特点,并结合我国现状,对改进我国核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个三部分,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核损害民事责任基本理论,主要论述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定义,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内容。第二章为核损害民事责任之责任限制制度,本章为全文重点,主要介绍核责任制度中的赔偿限额,诉讼时效,责任集中,免责条件等方面的问题。重点介绍国际立法与外国立法中对核设施营运人的责任集中和赔偿金额限制等内容,探讨核损害诉讼的诉讼时效的合理期间,质疑重大自然灾害作为免责事由的合理合法性。在评价及分析外国核损害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我国上述各方面立法规定进行了评议与扬弃之建议。第三章为核损害民事责任之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制度。本章为全文次重点,讨论了责任保险,强制责任保险,核责任保险,财务保证的含义和特征,介绍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中对核损害民事责任之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的规定,同时也介绍了我国当前核保险业务的开展情况,并对解决我国当前核保险业务面临的困难,提出参考意见。第四章为核损害民事责任之国家给付制度。国家介入核损害民事责任的赔偿既提供了国家对受害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又体现国家对核能工业发展的保护。第五章是核损害民事责任之单一法院管辖原则。本章简单介绍了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中关于对单一法院管辖原则——这一核损害民事责任立法的特殊制度进行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