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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促使了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最后文本的出台,该法案取消了证券、保险及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这一举措标志着美国实行金融分业制度的终结。自此之后,在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下,为适应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西方国家相继调整有关金融立法,推动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发展,金融机构则逐步放松金融管制而进行组织模式创新,组建金融控股集团,不断实现多元化、国际化的经营。虽然我国采取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但是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成为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原则下实现混业经营的必然选择。现在,理论界普遍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银行业应对外资银行激烈竞争,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里程中兼顾安全和效率的最佳选择,并且也是实现中国资本市场突破其业务阻力所必要的经营模式,同时,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还可为国内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融合提供平台,起到提高我国金融中介乃至金融业竞争力以及促进产业升级的作用。但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会引发特殊风险,各国在鼓励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同时,都通过相关立法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不甚完善,监管方法相对落后,德隆危机的爆发,更是暴露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与监管方面的诸多问题。本文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体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其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及政策建议等问题,其目的在于:(一)在当前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趋势的情况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实体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中信、平安等。但比起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经营和监管模式,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无论是在经营模式还是监管模式上,都还处于探索和尝试的阶段,而且在立法上基本上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研究我国和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是希望借鉴国际经验,为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及监管提供一些参考。(二)金融经营体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经济规律之上,否则将会付出巨大的改革成本。鉴于目前我国金融机构自律能力还不强、金融法制不够完备、金融监管不够完善有力,且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还可能带来许多新的风险,笔者选择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模式作为研究的主题,是希望能探讨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本文主要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概述性分析。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对《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和欧洲委员会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定义作了讨论,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特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第二章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优势和风险分别进行了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优势方面,主要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信息经济优势、在经营效率方面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以及多角化经营的协同效应和提升客户的效应、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最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混业经营方式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完美的制度安排。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伴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组建所带来的规模效应、范围经济等的同时,还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和所有的金融机构一样,金融控股公司也面临着种种传统的金融风险,如通常会提到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还可能由于金融集团内部的业务整合,各子公司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增加资金和信息的流通等,衍生出新的、整体性的特殊风险,如内部关联交易风险、资本重复计算的风险,和由结构复杂化带来的内外部监管缺失的风险等。第三章是在金融监管基础理论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首先介绍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包括市场失灵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信息经济学理论、金融约束理论和金融中介理论等。然后比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制两种类型,即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和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劣。实行分业监管可以把金融控股集团成员之间的风险传递降低到最小程度,而实行统一监管,可以发挥监管的规模经济效应、范围经济效应、避免监管冲突和监管疏漏。但是统一监管又会造成监管的中途内部化、导致监管机构对监管后果的不负责任、使得金融监管市场丧失效率。在此基础上,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作了评述。其中美国依然坚持分业监管的模式,以期促进各监管机构的竞争,提高监管效率,其采用的是伞型监管模式;而英国和日本的监管模式则较为类似:英国经过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的改革后,实行以金融服务局为监管组织核心的统一监管模式,并且设立了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法律对监管制度进行规范;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行以金融厅为金融监管组织核心的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模式,并同样的设立了金融监管法律。并在本章的最后,结合美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从监管角度对美国国际集团进行了案例分析。美国国际集团是一家比较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其业务涉及领域十分广泛,涉及保险、退休金管理服务、金融服务、资产管理业务、全球消费者信贷业务、股票、定息证券、地产及其他投资管理服务等等,资金实力雄厚,盈利能力可观。但是2008年却出现严重的现金周转困难,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独立于其传统保险业务之外的一个金融产品部门因缺乏监管,出现亏损所致。笔者对该案例进行分析,期望能引起思考和启发,并希望对监管政策的进一步的创新和实行有所助益。第四章是分析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和监管现状。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日益提高,金融业竞争日趋激烈,综合经营乃是大势所趋,外资金融集团的进入更强化了这一趋势。所以,在我国严格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缺乏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的相关法律限制,中国出现了三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本章中首先就简单介绍了这三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即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实业部门控股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由商业银行控股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但是与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不相适应的是,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相当落后,因此紧接着就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存在的问题:监管法规空白,存在监管真空;分业监管下,不同监管机构的冲突;以及分业监管下,风险难以控制;监管成本高,并会抑制金融创新。第五章从讨论金融控股公司未来发展趋势出发,提出新的经济大环境和控股公司发展趋势对监管工作提出的挑战。最后在上面分析讨论的基础上,笔者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即要在监管理念上,以功能性统一监管为主,并且要加快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建设,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内容等建议,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建议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本文在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同时,也分析其经营优势和风险,并对监管体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现状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并采用了案例分析法,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角度对美国国际集团危机进行了探讨。虽然在案例分析中,因目前能找到的公开数据比较有限,内容并不能做到十分的周全和详尽,但是本文运用实例清晰地分析了目前美国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下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和监管的漏洞等问题,让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理论等问题更为生动和具体。在本文的最后,结合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笔者对我国分业监管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给出详细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