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司法适用的疑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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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过于简单,对于敲诈勒索罪,仅规定其行为、对象、次数及数额,相关司法解释也仅进一步明确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于该罪名的现行法条具有模糊性,并没有确定其概念,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的适用存在不少问题。理论学者通过研究本罪的立法本意,并结合实践经验,给出目前较为认可的通说定义,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进而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物。然而,其中有关于敲诈勒索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仍争议不断,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样态发生变化,该问题日益凸显,给司法人员的认定工作增加前所未有的难度。因此,研究敲诈勒索罪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除去引言和结语,从整体的结构上看,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理论。这部分主要阐明了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分析。首先,目前关于本罪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此外,各学者基于不同的理解所主张的定义也有所不同,这主要的原因是对于本罪的定性还存在争议,特别是本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内涵;其次,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分为主体范围、主观要素、客体的内容、客观方面要素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敲诈勒索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探析。这部分是以行为人的角度为出发点,包括主观与客观,罗列本罪的司法适用问题,具体如下:第一,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难;第二,行为对象的范围存在争议;第三,对敲诈勒索手段的理解不一;第四,缺乏恐惧心理的判断标准。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对问题的成因进行探析,即犯罪存在样态的多样性、立法的不足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第三部分,敲诈勒索罪司法适用的具体建议。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第一,结合案件事由判断主观目的。当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形式时,可以从其主观目的入手判断,而案件事由是判断的关键,从行为人索取财物的事由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其他进行分析;第二,明确行为对象的范围,涉及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将实践上存有争议的对象进行范围的厘定;第三,明确敲诈勒索行为的涵义,可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两个部分;第四,确定恐惧心理的判断标准,采用以被害人主观心理为主的标准。总的来说,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有利于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律上的统一。探究敲诈勒索罪的立法本意及本质内涵,可以使得公民正确认识敲诈勒索罪,避免不知、误知的情况出现,以及使得司法人员准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准确理解其涵义,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避免定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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