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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否认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以有效地遏制民事诉讼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彻底否定,尽管难免造成案件客观真实的失落,但却为树立权利保障、正当程序观念,以及尽可能地达到既实现程序公正合法、又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的理想的诉讼状态提供了保障。有鉴于此,本文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并指出了完善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建议,以期能对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问题。首先分析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涵,其中包括:“非法”的含义,“民事非法证据”的含义以及“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之后又对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价值分析,明确指出了它所具有的保障基本人权、体现程序正义以及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重要价值。第二部分是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在这部分主要是从程序公正理论和利益权衡理论入手,为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全面而坚实的理论支撑。其中在利益衡量理论部分,讨论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公正与效率、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这三对诉讼价值的冲突与取舍。第三部分是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比较。该部分主要是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非法取证的法律后果、规则的确立形式这三个关键性问题上作出比较并对其作出评述,进而从中总结出了宝贵的立法及司法实务经验以供我国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在对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明确指出了我国现行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第一,非法证据判断标准不够完善。第二,程序性保障制度不完善。第五部分是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在以上考察与分析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在我国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实意义,然后有针对性地对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化建议:第一,通过确定实质标准、规定例外情况、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从而对非法证据判断标准进行完善。第二,设立与之相配套的程序性保障制度,即进一步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并建立适用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