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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拘束力基础这一问题可说是合同法研究的基点。合同拘束力的根源问题在于追问“合同为什么可以约束当事人?”亦即合同约束当事人的理论基础和依据何在?这历来都是合同法历史与现实中的重大问题之一。自19世纪以来“合同意志论”统帅合同拘束力的基础,成为合同拘束力的权威来源之后,似乎这一问题已成既定的定论。但生活世界远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多样,“合同意志论”对合同拘束力基础的解释力在当代已然遭遇重大挑战。本文认为,对合同拘束力这一问题的研究,应采取一种多元价值观的路径进行解释。除绪论及结论之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以历史实证的角度回溯了从罗马法到近代合同法的拘束力基础。该部分将合同拘束力的起源及演进分为三个阶段:罗马法时期、中世纪时期、19世纪以来的近代合同法时期。考察了罗马法上的合同概念、合同与简约的关系、并分别对各类合同的拘束力基础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得出罗马契约法的拘束力基础在于严格的形式主义和类型法定主义。接着,对中世纪注释和评注法学派如何通过原因这一术语为“简约”穿衣,使合同制度从严格的形式主义和法定类型的束缚中摆脱出来。后经院法学家利用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思想对罗马法条文进行解读,形成原因理论。自此,合同法第一次得到系统的归纳,法学先辈们为合同拘束力找到了伦理基础:公正德性和慷慨德性。19世纪,由于近代理性法学精神气质的转向,以提倡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为本的“合同意志论”最终成为近现代合同拘束力的基础。但是,“合同意志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政治哲学、经济学基础。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经济危机社会矛盾冲突,“合同意志论”的绝对理论带来的合同不公正问题日渐激烈,于是“合同意志论”受到交易契约论、信赖合同论、关系契约论等的挑战。“合同意志论”也在不同程度上加以了修正。第二章:大陆法系的合同拘束力基础。着重介绍了法国传统客观原因论的提出和遭受的批判,再到现代主观原因论的修正。结合法国21世纪新近的法国合同法改革浪潮,重点考察了法国合同法改革中原因理论的动态,特别是原因理论在合同法改革进程中在定义、原因存在与否的司法判断、原因缺乏的制裁方式等方面产生了新的理论成果。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国原因理论的新发展迎合了现代合同法契约自由与契约公正两大价值的平衡理念,对现代合同法拘束力基础理论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也考察了德国的合同拘束力基础,从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以“法效意思”为标准对法律行为的界定进行了考察。第三章:将合同拘束力基础考察放置英美法系。重点介绍了英美合同法中的合同拘束力理论特有的经典的“约因理论”。介绍了约因的三个含义:“获益——受损”——“互惠约因”——“宽泛化的缔约理由”。此外,还探讨了约因的功能、约因的适用规则、约因改革论的存废之争。认为:约因作为英美合同法拘束力的重要来源,具有其重要的价值。禁反言原则只是对约因的外在补充,而非对约因论的彻底替代。另外,英美法上为解决约因理论对有害信赖保护的无力,发展出合同信赖保护思想,美国的阿狄亚、福勒确立了合同信赖保护理论,将信赖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诉因,使得信赖成为合同拘束力的另一个基础。第四章:我国合同拘束力基础的构建。原因理论和约因理论都是特定国家法律文化的产物,对我国而言都是舶来品,二者对我国而言并没有多大价值。在合同拘束力基础问题上,我国学理上存在“法律赋予说”、“合意+法律”双重赋予说、多元价值说等几个学说。几个学说的分歧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大。现代合同法注重合同自由与合同公正两大价值之间的平衡。因此,合同拘束力基础应当是合意与法律的双重效果。另外,在司法技术上,可以借鉴英美的“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推定的证据法工具,对处于合同法边缘的行为进行判定。通过对商事协议和家庭社会协议的两分法,将“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适用到实务中的边缘合同界定,具有良好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