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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因为年龄、身体状况、心智等方面的限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正因为如此儿童理所当然地成为父母及其他群体保护的对象,然而现实中却有很多人以种种理由对儿童施加暴力或非暴力的行为,这些行为有的可以被称为对儿童的虐待。从刑法的角度给虐童行为定性首先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当该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据现行刑法可涉及的罪名有侮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除以上罪名,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儿童时可构成强奸罪,虐待儿童致其死亡时也可能构成故意伤人罪等罪名。根据具体罪的犯罪构成确定虐童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要有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节严重的要求,规定虐待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中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以造成他人身体轻伤害以上的程度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虐童行为的对象、手段方法以及造成的伤害结果等都各有不同,因此依据现有罪名给虐童行为定罪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本文从分析虐童行为入手,阐述该行为在刑法上定性不清的困境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应当增设虐童罪。虐童是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依照现有罪名定罪,难以凸显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儿童需要有刑法保护的迫切性。增设虐童罪不仅有现实的依据也有理论上的可行性,文章借鉴国外有关虐童罪的立法概况并从分析我国立法意图等角度出发,力求给增设虐童罪的建议提供有力的理论上的支撑。论文最后部分对增设虐童罪的立法构想做了一些尝试性的探索和论述,在分析现有虐童犯罪资料和阅读国内外刑法相关著作基础上对虐童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等方面作了设置,旨在对虐童犯罪作尽可能合理、合法和科学的分析,期待在惩罚虐童犯罪方面能有切实的法律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