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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关怀。欧美多个国家,包括我们的近邻韩国、日本都对该项原则作出了较为系统详细的规定。我国立法中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规定则比较原则。我国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首次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进行了表述。1999年,我国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但是在《行政复议法》中并没有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进行规定。因此,复议机关在对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当中,能否对行政相对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一直没有确定的答复。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第51条规定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创新,使得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行政复议领域得到了确立。但由于《实施条例》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规定的较为笼统,对于该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则,《实施条例》第51条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同时,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又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概念和适用、如何消除同其他原则的矛盾的问题,由于我国立法中规定的较为原则和模糊,一直是令人困扰的难题。本文正是尝试着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首先,文章通过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学理分析,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一般理论出发,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以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概念为起点,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和现实状况,对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则进行了总结,为了起到表述清楚和理解方便的效果,本文适当的引入了一些简单的案例。其次,在国外许多国家,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规定已经较为成熟,文章中通过对国外有关行政法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现行立法规定进行相关归纳和总结,找出其立法的优势,从而使得国外的先进理论和立法规定能为我国所借鉴,以此推动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第三,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同行政法的其他原则一样,都体现了某种价值理念。由于各原则侧重方面不同,则难免彼此会发生冲突,出现不和谐的局面。但是,在对这些价值理念进行研究之后,我们可以发现,这些价值理念的背后,都蕴含着行政法最基本的价值观念,这就是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最后,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操作方面,都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本文立足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尝试性的提出一些解决办法和对应措施,期待对我国行政复议中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进行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