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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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在刑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从犯罪主体上来限制死刑是死刑限制的一种有效途径。从考察中国刑法关于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出发,就国外关于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的规定进行了归纳,并就国际公约和我国当代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研究。为从理论上就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提供充分的依据,就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的人道性依据、谦抑性依据、刑罚的目的和功能依据及刑事政策依据展开论述。阐述了人道性的含义及如何在死刑适用上予以体现;论证了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的刑法谦抑性依据,谦抑性与人道性是不同层次的概念,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应当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就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的刑罚目的及功能依据进行了说明,对特殊犯罪主体适用死刑,有可能出现特殊预防过剩和一般预防不足的现象,不仅不利于刑罚安抚功能的实现,还可能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信仰。从不同层次考察了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的刑事政策依据,有一般死刑政策依据、专门死刑政策依据、基本死刑政策依据和特殊死刑政策依据。死刑的犯罪主体限制中,立法上的限制可以采取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就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而言,对年满70周岁的老人应当排除适用死刑;就青少年犯罪适用刑罚而言,对作为独生子女的青少年犯罪应当不予以判处死刑。依据刑法的规定,对怀孕的妇女禁止适用死刑。就从智力上的限制而言,对精神耗弱者和弱智的人犯罪,因为其行为能力有所削弱,且对其适用死刑“与不断演化的尊严的国际标准明显的矛盾”,应当禁止适用死刑。对聋哑人和盲人犯罪,也应当禁止适用死刑。对醉酒的人犯罪,考虑到刑罚目的、行为人主观过错及刑事政策的需要,适用死刑时应当予以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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