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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注册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中介机构在首次公开上市发行业务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其中,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作为法律风险的识别者,有义务协助公司披露历史沿革、债权债务、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相关信息。然而,近年来,有多家律师事务所在证监会稽查活动中被采取责令改正、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有9家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更因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而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现有制度下,证券律师未勤勉尽责的行为屡见不鲜,处罚制度并未达到立法预期,更是受到多方质疑。从宏观层面上来讲,究其原因在于监管理念上的落后,以及监管执法上长期存在的被动性与功利性。从微观制度层面上分析,在现有证券律师未勤勉尽责行为的处罚制度下,具体的不足体现在对未勤勉尽责行为的认定标准不清、律师个人违法成本较低、监管执法效率不高且声誉机制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为了更好地规制证券律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本文建议进一步完善未勤勉尽责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大对律师个人的惩处力度、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以及建立动态信用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