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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在十几年的时间内风靡全球,成为融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于一体的全球性传播媒体,成为影响人类生活的主导因素,并对传统的法律体制甚至法律思维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发展和变革的同时,又为人类提出了棘手的问题。网络侵权,作为新时代的新产物,在世界范围内愈演愈厉,如何解决网络侵权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网络侵权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大致表现为对人格权、知识产权、域名权等民事权利的侵害。网络空间与传统物理空间差异性极大,其客观性、全球化、虚拟性、管理离散化决定了网络侵权案件不能适用传统侵权案件的管辖依据,在解决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亦在时时困扰着世界各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法律处理与网络有关的法律冲突的前提;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可以说是制定国际统一规则的基础;从国际私法的层面来讲,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采取层层深入的方法,首先介绍了网络侵权案件对国际民事管辖权冲击的国内国际表现,从而逐步展开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和实践的研究。文章的第一部分在对互联网特性分析的基础上,概括网络侵权的成因、概念及其特点,进而从管辖权方面分析了与传统管辖权理论的联系和区别,并对互联网环境下新的管辖权理论,包括新主权理论、管辖相对论、自由结构主义理论进行了逐一分析,阐述了其合理性与不足,为后面的论述打下了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对国际上网络案件管辖权的典型主张和各国实践进行了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通过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在分析了理论模式的基础上对于国际上以美、欧为代表的网络管辖权实践进行了研究论证,从而得出了目前国际上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理论上和实践上不足的结论,并肯定了《海牙管辖权公约》对消除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争端,促进合理行使管辖权的积极意义。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依据基本理论的研究。本部分论证了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的合理性,阐述了将网址、访问作为管辖权依据的消极影响,提出应当限制择地行诉的建议,同时也分析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