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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环境影响,不仅仅是企业自身关心的问题,也是与企业有着直接或者问接关系的不同社会团体所关注的问题,更为社会管理机构规划社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所关注。因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的环境影响,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各界关心企业环境影响问题的关系方进行报告。本文在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的背景下,结合国内外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研究,提出开展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及监管研究以及加强监管的必要性。本文在界定环境信息披露内涵的基础上,分别以外部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非合作博弈理论为理论基础,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提供理论支持。并利用内容分析法,对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出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原因,其中监管不足是主要原因。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不足的问题还体现在对在华跨国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双重标准”上。为进一步论证环境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本文以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为依据,对沪市上市公司进行了独立样本T检验,发现沪市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监管下,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显著提高。相对于对照样本深市上市公司,《指引》监管效果明显,但是由于监管范围仅限于沪市上市公司,监管面窄,因此有必要扩大监管面。故本文提出从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规范,坚持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各方的职责,加强地方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管等角度建立环境信息披露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