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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证据是一个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与非法证据既有着区别也有着联系。对于瑕疵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着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一般都是直接围绕在瑕疵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上,例如,采用瑕疵证据的危害、不采用瑕疵证据可能对案件事实的影响等问题,并没有对瑕疵证据的基本问题作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这些问题包括瑕疵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其与非法证据、合法证据的联系和区别等,这使得对瑕疵证据采信问题的研究缺少相应的理论根基,也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瑕疵证据的运用情况不统一,所以如何恰当地采用瑕疵证据是很有意义的。 刑事瑕疵证据其实就是违反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要件,但在刑事诉讼上仍具有可弥补性的非法证据,它与非法证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具有一般证据的特征:客观性和关联性,但它也具有区别于非法证据的特征即违法轻微性和效力不确定性。要想实现刑事瑕疵证据可能具有的可采性最终的依据是法官在证据上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于这种裁量权是应该受到限制的,是要遵循一定的裁量原则的,从而能在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上作出有效地平衡。并且借鉴域外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就如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瑕疵证据采信规则进行有针对性的思考,依程序与实体并重,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公正与效率兼顾以及利益权衡等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考虑瑕疵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收集证据的难易程度以及案件的危害性程度和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的主观心态四个方面的因素,在注重保障被追诉人的利益同时对具有补正可能性和必要性的瑕疵证据,经检察机关、权益受到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在合理期限内对瑕疵证据作出裁定,从而明确瑕疵证据的证明责任。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司法实际,建构出真正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