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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既有定性因素,又有定量因素。犯罪数额是犯罪概念中定量因素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犯罪数额在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中的出现,催生了数额犯这一特殊的犯罪形态。所谓犯罪数额,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涉及的,以一定标准计算的财产金额或物品数量。所谓数额犯,就是以一定数额为构成要件要素的一种犯罪类型。犯罪数额不是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相并列的实体性要素,而是依附于实体性要素而存在的评价性要素,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数额犯是否存在未遂,刑法理论界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等多种观点。在厘清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可以明确,数额犯存在未遂形态。为了准确认定数额犯的未遂形态,应当引进危险数额的概念。危险数额是表述法益遭受侵害危险程度的犯罪数额,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货值金额”、盗窃罪中的“对象数额”等等。在数额犯未遂的情况下,不是不存在犯罪数额,而是存在非实害的危险数额。危险数额对于数额犯未遂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数额犯未遂是否具有可罚性,应当由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别化判断。数额认识错误问题,刑法理论界缺乏系统研究。所谓数额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表现为货币或财物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与实际经济价值的不一致。从数额认识错误的本质看,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而是属于事实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数额认识错误定位的不明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刑法理论在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方面研究的薄弱。是否属于数额认识错误,应当依据法定符合说进行判断。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数额的认识错误超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限度,就会影响到故意的成立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很多关于“数额累计计算”的规定。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累计计算”的规定,表述十分混乱。刑法理论界对“数额累计计算”的理解,也存在很大分歧。在“数额累计计算”的理论根据上,刑法理论界有连续犯说、多次一罪说、多种形态综合说、特殊规则说及社会危害性相当说等多种观点。对该规定理论根据的不同认识,直接影响到具体问题的处断。从本质上讲,“数额累计计算”就是多行为的一次性评价。具体包括同种数罪、连续犯及连续行为等三种情形。基于上述立场,可以对司法实践中争论不休的需要累计计算数额的行为性质问题及范围问题作出较为圆满的解答。